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严格的程序化的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只要把握住每个环节,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就可以了,不能够有所创新。
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规定: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产生共有五个阶段
(一)提出工作方案阶段
1.选举单位研究提出代表提名和选举时间表;
2.征求上级党委换届工作机构对方案的意见;
3.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或党员大会部署代表选举工作。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阶段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根据代表条件广泛酝酿提名;
12.选举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听取党支部第一轮酝酿提名及人选情况汇报,经过协商,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意向性名单;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对第一轮提出的人选进行酝酿讨论;
4.选举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听取下级党组织关于代表初步人选酝酿讨论及人选情况汇报,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下级党组织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
5.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1%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名单。
其中。设立党委(总支)的单位根据农场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把名额具体分配到各支部,由各支部酝酿提名,提名后支委会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报党委(总支),由党委(总支)委员会提出意向性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由党委(总支)委员会按照高于21%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设立党支部的单位根据农场党委分配的名额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酝酿提名,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交支部委员会提出意向性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由支委会按照高于21%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阶段
1.选举单位提出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意见,召开考察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2.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认真全面的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
2的意见;
3.选举单位就考察后的代表人选统一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基层一线人选分别征求有关直属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阶段
1.选举单位召开党委会,在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2.将《关于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预备人选名册》和《登记表》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复;
3.在本选举单位范围内采取一定方式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
(五)选举产生代表阶段
1.选举单位筹备党代表会议、支部党员大会;
2.召开党代表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将上级党委推荐代表人选和上级党委批复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会议进行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3.起草《选举产生代表情况的报告》、《代表名册》和《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审批;
4.上级党委批准后,选举单位发出关于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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