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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注意事项

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必须报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电话:48281038)和工伤认定部门(电话:48274969);事故发生30日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参保职工突发事故,应尽可能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可以就近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急诊。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

凡是去市级转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提前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转院。紧急情况时,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此表,但须电话申报(48019678)。

病情较重的参保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及时完善特殊情况申报,转诊转院审批,特种项目(药品)审批,康复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等申报手续。请注意各项申报审批的时间限制,未报批或未及时报批会导致相应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因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表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身份。住院时应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管理部门备案。治疗时尚未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中心报销。治疗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或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经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后由协议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由医院经办人员承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上等级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事宜。

二、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报送工伤保险中心,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门诊费用每季度末报送,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发票原件;对应的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原件;治疗费及医用材料费明细清单原件等。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万盛经开区工伤保险中心直接划拨到单位帐户上。

凡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第三方人或肇事方赔偿明细原件、复印件,单位书面说明等相关重要资料。

注意票据请勿粘贴。

三、待遇申领

各项工伤待遇均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申领,申领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

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伤残待遇,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工亡待遇申领需提供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需另外提供。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资料。

四、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主要是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3号)进行管理及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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