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
总结报告
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更是新修订的《农业法》的法律规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省、市、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县编委批准于2001年7月正式成立了。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广大干群的好评。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达标县应具备的标准。
一、推行农业综合执法成效
十几年来,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良好的成效。
1、推行综合执法,突出执法主体。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原分散在各站、股中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使执法机构专司执法,规范了执法行为,解决了过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平现象,体现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公正性。
2、队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和长期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3、规范化建设达标。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和省、市、县领导的关心和指1
导,实现了执法体系规范、人员管理规范、许可程序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
二、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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