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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检查评价标准

1、值班、交接班制度:

〈1〉、昼夜均有人值班,夜班应在指定的值班室留宿,否则罚款5元/次。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完成值班期间的工作任务,需短暂离开,应向值班护士交代去向,呼之即到。如不向护士交代或离开超过30分钟,罚款10元/次。

〈3〉、接班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房人员)未到,值班人员不得下班,造成空岗者加罚200元(值班和接班人员各罚100元)。交接工作人员要当面交清,不得请他人代替交接,否则罚款10元/次。

〈4〉、8小时值班者(包括中午值班人员)不得睡觉否则罚款5元/次。

〈5〉、设交接班本,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除做好病程记录外并扼要记入交接班本,危重病人要床头交接班,否则分别罚款5元/次。

2、病历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危重病例,重大手术,科研项目,由科主任主持全体医生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2〉、设立记录本,要求记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患者简要的情况及其讨论结果,否则罚科室50元/次。

〈3〉、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否责罚科室50元/次。

〈4〉、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生和有关人员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否则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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