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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年终总结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4-06-0310:52:43打印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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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许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渐渐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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