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普及人民防空法制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通知统一规范人民防空标识使用管理
为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能使命,切实加强人防系统“准军事化”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年5月1日批准的中国人民防空标志,设计了人民防空标识。目前,国家人防办发出通知,就其使用管理问题做出统一规范。通知规定,人民防空标识种类为宣传旗和标志服饰两大类。其中,人民防空宣传旗包括标志旗、标志单位旗和彩旗,人民防空标志服饰包括帽徽、领章、胸章、胸牌、机关人员臂章和专业队人员臂章。其规格与涵义如下:
人民防空宣传旗。标志旗为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3∶2,通用尺度为192cm×128cm,旗面中央印制中国人民防空标志,标志直径为57.6cm,标志中心点与旗面中心点重合。
标志单位旗为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3∶2,通用尺度为92cm×128cm,旗面左上角印制中国人民防空标志,标志直径为
44.8cm,标志中心点距离旗面左边(不含旗裤)、上端分别为32cm、28.8cm。旗面中央印制文字,标志部门旗和标志专业队旗冠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人民防空(民防)”或人防(民防)专业队名称,如“四川省人民防空”、“绵阳市人民防空”、“绵阳市民防特种救援队”,字高为17.6cm(行政区域名称5个字以上可单列一行,视字数多少适当调整字的大小和间距),用黑体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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