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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确保采集入库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省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诚信平台依法公开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

在省诚信平台上公开的良好信息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与省诚信平台的数据自动传送机制,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实时传送至省诚信平台。

第九条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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