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所理解和掌握的一点体会。
一、明确了动物检疫与出证主体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据此可以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检疫主体是官方兽医,兽医专业人员协助;二是出证主体,只能是官方兽医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检疫证明,兽医专业人员可以协助做加施检疫标志等辅助性工作;三是指定主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而不是由官方兽医选定。
二、规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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