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更好地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
1、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身份证、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标志;
2、动物检疫证明;
3、动物检疫、监督业务印章;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7、其它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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