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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几个问题00

谈谈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几个问题

————张晓波

依法行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必须经得起合法性审查。基层执法办案人员不得不考虑怎样才能尽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定的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办案实务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主要包括:

1、亮证执法、告知权利与其相关证明

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按程序发放《政务公开书》,并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开头的告知部分都已明确记载,当事人只要表示知晓即可。而根据新颁布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亮证执法”,这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虽然出示了证件,却未在笔录中作相应记录,事后也无法说明已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这看似小事,如果在行政案件中,这样的证据材料如被当事人提出质疑,工商部门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办案中应当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否则会影响取得的证据的效力。而这一点往往被我们忽视,不仅未将告知回避记录在案,也未记录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上述规定中的“首次向当事人”不能直接理解为对同一当事人只要第一次告知就可以了,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相同办案人员对不同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同对象都应分别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同一当事人只要告知一次;第二种是指不同办案人员对同一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尽管是同一当事人,但是每次收集、调查活动均应视为“首次”,也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信息技术下证据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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