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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几个问题00

今年以来,我局查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335件,其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245件,即时处罚案件90件,罚没款86万元。从总体上看,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查办案件数量和罚没款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较大,分别达到212.5%、123.5%;二是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大,在适用一般程序的245件案件中万元以上的案件达25件;三是各基层单位办案积极性明显提高,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大,数量增加;四是办案领域有所拓展,不再局限于对无照经营等简单案件的查处,对商标侵权,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较为深层次问题也开始涉足;五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进,办案技能、办案技巧、办案水平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作一下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1、罚款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可见,罚款不是唯一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罚款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违章违法行为的这一行政处罚手段,达到纠正违法、保护合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本应吃“皇粮”,但在现行经济体制下却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的财政政策,机构要运转,人员要吃饭,没有钱不行,于是造成了部分执法人员对立法目的认识不足,对违章违法行为往往一罚了之,对当事人不教育,对违章违法行为不规范、不纠正,重罚款轻监管,违背了行政执法宗旨。

2、处罚无依据。行政执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但有些同志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一些违法事实简单,违章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不是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用法律法规这把尺子去衡量、界定,而是凭表面现象、个人喜好,主观臆断,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随意定。

3、程序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应严格执行,但个别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抄近道”,该调查不调查,该告知不告知,上来就罚款,违反法定程序。

4、重复处罚。一方面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有的案件往往几个法律法规都涉及,有的违章违法行为因“无利可图”各有权管辖单位相互推诿扯皮,而有的案件因“有利可图”又相互争夺,有时出现重复处罚现象。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处罚后没有及时监督当事人改正,而是过一段时间又实施“相同”的处罚。特别是对一些前置手续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办理执照的无照经营案件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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