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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利弊及对策分析

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作者:王哲陈刚发布时间:2011-11-1715:01:22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③]第七章第二节用了八个条文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法定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类: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强制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只须将诉讼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或将内容公开告知就有送达的效力。自愿送达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构成合法的送达。强制送达只有两种方式,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可见,邮寄送达是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

一、邮寄送达的利与弊

邮寄送达在提高送达效率、缓解办案经费人手不足、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等方面均有明显优势,是广泛采用的送达方式。法院通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以案件当事人为收件人,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并将收件人签字的邮件回执作为有效送达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常常出现邮件因受送达人“拒收”被退回的情况,一些法院的做法是将之视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送达。笔者认为不妥。

理由如下:

1、从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直接送达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同时还赋予“代收”合法送达的效力。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第80条则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这三个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来看,第79条与第78条是递进的关系,即当直接送达的签收义务人拒绝签收时,才适用第79条规定的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是留置送达的前提,留置送达发生在直接送达过程中,适用于直接送达的签收义务人“拒收”的情况。那么拒收是否也适用于邮寄送达呢。第80条显然没有受送达人拒收邮件的相关规定,而且立法者将留置送达的规定放在邮寄送达的规定之前,显然不是对邮寄送达的补充规定,所以邮寄过程中受送达人拒收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另外,从法条的文意来看,第79条规定留置送达是由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邮件因“拒收”而退回法院,是不可能出现“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情况的。所以,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拒收邮件不构成合法送达,应是法律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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