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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摘要】

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属性、鉴定人员条件、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公益性,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比较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鉴定权的组织形式,既然鉴定活动具有公益性,作为鉴定活动的承担机构,也应当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是对诉讼制度的保障,诉讼是公共活动,鉴定机构是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它只对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法律和科学负责,并不仅限于对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只有具备公益属性,才能保证鉴定机构不会沦为当事人的代理组织,所以公益性是鉴定机构必然的属性。

1鉴定机构社会属性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1]。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2]。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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