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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工作职权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分工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作用。

首先,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监督上问题比较突出。

在对法职人员监督方面,由于机构设置、职权分工不合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两院两长和政府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两院两委(检察、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其他法职人员也都是由两长提名和提请常委会任免的。政府也是如此。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一个审议层面,却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事项不能参与。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只能对事监督,而不能对人监督。这种“只对事不对人”的工作监督,很难起到实际监督的作用。

其次,控告、申诉与信访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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