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四)镇党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未完,全文共2845字,当前显示93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