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有关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称。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程序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
鉴定活动是随着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古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古朴的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2000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秦汉以后有了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这些鉴定的案例都散记在《秦简•封诊式•穴盗篇》、《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洗冤集录》等史料及三言二拍小说中。我国古代司法鉴定的特点是:有司法鉴定的实践。无司法鉴定的明文制度;有具体鉴定与应用的案例记录,无完整系统的理论著作,司法鉴定制度还处在萌芽发展的初期。
(二)我国近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
近代我国由于漫长封建社会时代限制,生产力低下,墨守旧规,袭用陈法,司法鉴定及制度的发展缓慢。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了规定,但这部法典未获准实施。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对鉴定作了两条规定:第74条“凡诉讼上有必要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5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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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近代我国司法鉴定的特点是:鉴定的项目较为广泛,有关鉴定的专著论文已出现,司法鉴定的分支学科已形成,司法鉴定制度已初步形成。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这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时期。这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部门分设体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部门,但主要在公安机关,承担的鉴定任务大多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建立最早,发展稳定。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形成鉴定网络,三级技术点配置。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司法鉴定定型时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须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同步进行。这时期除了公、检、法的鉴定机构外,逐渐增设了一些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部门都颁布了有关司法鉴定的法规,对司法鉴定活动予以规范。这时期承担的鉴定任务大多为民事案件中的鉴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部门设立,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第三阶段,以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为标志,为司法鉴定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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