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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