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提出的必然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执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执业人员的制度。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实践。同时,几年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既包括对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调整,也包括对报名资格的提高。
一、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法律的职业分工和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是指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我国的情况看,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是指后者。
-1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先决条件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世界上凡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尽管发达国家依其自身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但概括而言,大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称之为统一的准入模式;另一种是以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我们称之为渐进的准入模式。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资格考试均是法律职业准入的基本方法,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考试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考试制度各具特色。
1.关于考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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