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坚持适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与整顿城区客运市场秩序相结合的原则,创建协调、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总量控制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组合的原则,政府引导,规范行业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出让方式及要求
市政府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区交通发展规划,到20*年底,我市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1500台以内;在“十二五”之前,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3000台以内。
本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400个,实行有偿出让,分别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1.0升排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
1.出让数量、时间和对象。
(1)出让数量。本次出让数量为300个。
(2)出让时间。20*年1月下旬期间报名;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完成出让工作。
(3)出让对象。在报名截止日前,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年满18周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每人只允许竞买一个经营权,且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
2.出让方式、底价、期限、中标原则。
(1)出让方式。本次经营权出让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2)出让底价。每个经营权出让底价为7500元。
(3)出让期限。5年。
(4)中标原则。在招标额度内投标额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3.实行申请人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
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申请人,拟投标经营权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每台为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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