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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2009年到2010年,全县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0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50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创业培训达到103人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6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180万元以上;创业培训其他创建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工作任务

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的,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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