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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祝国新

(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常熟215500)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开展日常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规避责任,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处罚行政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在一些问题认识上的不足和管理上的局限。

监督历史。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为第一阶段,该阶段质量以企业自控为主,1984年至2000为第二阶段,以1984年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标志,2000年至2010年为第三阶段,以2000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标志,2010年至今为第四阶段,以2010年8月1日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为标志。质量控制第一阶段以企业自控为主,第二阶段主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第三阶段以竣工验收备案为主要手段,第四阶段以抽查、抽测为主及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每一阶段质量控制模式的转变都与当时工程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弊端)有关,为的是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和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可以说,我们国家一直在寻找一种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能适应新形势下监管需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5号部令就是在总结以前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定位,对监督方法、程序、内容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机构、人员作了要求。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5号部令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监督模式由以前的定点部位验收改为抽查、抽测和竣工验收监督。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自我定位,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责任主体,所以质监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不要充当“老大”。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责任主体都等质监站下结论,唯质监站的意见为最终定论,这里就有个风险,一旦以后出现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质监站身上,因为施工单位是按照质监员的意见进行施工、操作的。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技术专家”,有技术问题、质量问题,让施工单位去找设计单位,找专家进行处理,质监员只要按设计单位、专家的书面意见进行质监就可以了。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要跳出这个局限框框,要明白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规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和质监员不是责任主体,不必代人受过,工作中应坚决回避不应由质监员承担的责任。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停检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验收标准及相应要求,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设定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内容具体。我们是以抽查为主,对抽查的内容进行记录,如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我们的执法监督行为应闭合,如果发现了问题因没闭合而出了问题,质监员是渎职,如果去了现场没发现问题,顶多是失职,所以执法监督活动的闭合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危及公共利益的部位。当然不鼓励能发现问题却不去发现或者发现了问题却不提出来,严重失职也是要追究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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