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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再次修订,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化发展刑事司法的程序化问题,国际人权组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计公民权利数据突显的问题与国家司法程序与实体的矛盾使得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被提上议程。作为我国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阶段,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修改的问题已经凸显,辩护人制度、强制手段导致的超期羁押、刑事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问题、证据边缘化问题和简繁审判分流体系这五大内容都是目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本文就其证据的一般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窥蠡测。

关键词证据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简介。伍竞,西南政法学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2-02

一、证据的概述(一证据的概念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含义作出了三种解释:一是“证据事实”,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是“证据材料”,即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在内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三是“定案根据”,即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当然在现在的学界对也有一些学理上的定义,如形式定义为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联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方法定义为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或方法,原因定义为证据是指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的内心确定的原因等。为了便于理解,我引用徐静村教授的观点: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证据,这种载体有两类,即自然人或物。①根据徐教授的分析,法定的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在现实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都蕴含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信息”,

通过办案人员的审查鉴别,剔除原件不相关的部分,将相关部分提交与法官,然后经法官采信后成为定案的证据事实,故证据信息所载的自然人与有形或无形的物为证据的源,所以七种证据中包含证据信息的相关人员的陈述、辩解、供词,以及勘验纪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不是证据,由此法定证据的形式只剩下两种,即人证和书证。

(二证据的特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三个:

1.客观性,又称真实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即“事实之所以为事实在于它是对事物感性呈现的如实陈述,是对事实实际情况的一种断定。”②所以作为证据就应该能证明案件中的特征事实,同时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如前所述,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人证如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证言,物证如书证,纪录等,这都可能被参入人的主观因素,就有可能被人利用、伪造,而且在收集的过程中亦可能人为失误而造成证据真实性的残缺。所以在对证据的评判上一定要注意审查那些带有瑕疵的证据以免其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

2.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他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根源与案件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不以办案人员地主观意想或强加联系,他的表现形成多元化,而且十分复杂。其表现的主要方式为因果联系,又分为直接与间接,必然与偶然,肯定与否定等,具体而言就是与案件情节,诸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情况、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等。由此就关联性的紧密而言就是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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