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研究
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
高大伟
提要。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诉讼证据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然而,在不断推进法治的进程中,诉讼证据制度的不足和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从而不利于深化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诉讼证据制度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促进司法独立和公正也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因此,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必然日显迫切。
一、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弊端和不足
1.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
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时,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2.举证责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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