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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研究

浅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崔可景李向伟白耀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证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制度,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和证明标准,同时还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该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它对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更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事审判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该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定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尽管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但法官都以裁判者的角色居中裁判,享有“心证”的职权。证明责任又分为行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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