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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

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党能否继续领导,领导的水平,取决于对这个社会的研究分析能力,能否带动这个社会继续前进,而不是单纯的控制能力,也许还是一种控制,但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控制。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存在都脱离不了政党的领导,不是这个党,就是另外一个党,关键是执政党所引导的方向是否科学,是否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表面上看对大部分的人都没有好处,但是整体方向上却维护了大部分人的利益,为人们带来生活的安定和灵魂的安宁,并使人向一个更好的更高的方向发展就是个好的政党,就是好的党的领导。法治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所必然存在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因为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方向所引致的一种法治状况。

党的领导下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变化的,好的党的领导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性变化,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引领社会走上更好的道路。

从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普遍现象。从近代政治的发展状况来看,一方面,法治为政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并用法律规范了政党的各种行为;另一方面,政党又普遍领导和影响着法治社会。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政党领导或影响法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影响甚至控制来实现的。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不仅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从法的起源和本质来看,超阶级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按照现代法理学普遍认可的说法,法的本质具有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意志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鲜明的政治性,根本不存在独立与阶级之外的超然的法。

从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国情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知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实质上就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第三,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二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的关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支持、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排除可能发生的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反过来,只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得到更好的执行,才能使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也就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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