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编写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委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组研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
附件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系统掌握从事学校音乐教育所必备的音乐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学校音乐课堂教学、指导课外艺术活动、参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并为终身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教育观,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音乐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学会运用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评估原则、方法,具有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能运用计算机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具有现代教学手段的操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尊重他人,具有团结精神和协作能力。
三、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
各类课程的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其中公共课程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为1900—2100学时,按110—115学分安排。
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
(一)必修课(约1000—1200学时,55—60学分。括号内数字为建议学分)
1.乐理与视唱练耳(8)
2.多声部音乐分析与习作(8)
3.声乐(6)
4.钢琴(含歌曲伴奏)(6)
5.乐器演奏(中外乐器各一种)(6)
6.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
7.外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
8.中国民族音乐(3)
9.外国民族音乐(3)
10.合唱与指挥(6)
11.学校音乐教育导论与教材教法(6)
(二)选修课(约810学时,45学分)
(未完,全文共5536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