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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思考

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是我国深化改革、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任务。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分配制度上还存在许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深化改革具有极大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改革和完善职工工资福利制度、高管薪酬制度、企业税收制度、利润上缴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关键在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和果断决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f1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8)05―0022―05

一、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不断探索和进行对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和成功经验,但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上至今还存在许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这就使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具有极大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目前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国有企业与国家、与全国人民即所有者的分配关系问题。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收益权理应属于全国人民,但是至少在过去10多年中国有企业利润不上缴,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和人民政府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重视。从2007年10月起,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已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挡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据了解,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155家中央企业已从2007年10月起陆续向财政部上缴总额约17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红利。国有企业上交红利是国际的一个惯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而且许多国家上交的红利一般为盈利的1/3至2/3,有的甚至高达盈利的80%-90%。有数据显示,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2193万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170亿元仅相当于税后利润的5%还不到。国企应该提高上缴红利比例,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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