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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2010-09-3006:31:00来源:湖北日报(武汉)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各种法人有效治理、平衡各种利益、达到多赢的基本形式。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事业单位治理不善造成的,而治理不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走过三十年的历程,取得的进展和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以往改革的最大成效是通过放权、搞活等一系列手段,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但最大问题是在放权、搞活的同时,忽略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忽略了从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其结果是事业单位在提高效率、政府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事业单位却过度偏离了组织的公益目标,违背了组织设立的初衷。国际公共管理的经验表明,政府分权的前提是政府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否则,简单化的分权,最终会导致混乱和失序,而无法实现改革的目标。而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未来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建构。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内涵

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理事会和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层,通过权责分明、互动互利的有效机制,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激励,促进事业法人的良性发展。它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监管有力、事业单位充分自主、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一般认为,事业单位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事业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发起的政府机关,而事业单位的控制权属于内部管理层,因此,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相分离的。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就必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通常,代理人很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委托人,牟取个人或组织的私利。而这正是目前事业单位偏离公益目标的主要原因。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则有助于通过组织内部与外部的问责交代,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监督,并降低引导和监督的成本,提高引导与监督的效率,使代理人能够真正维护代表公众的委托人利益,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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