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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初探(东营)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机构类别,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种事业单位150多万家,从业人员达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涉及了我国大部分行业和领域,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呼声愈来愈高,通过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依靠法治力量和手段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成为基本方向和普遍共识。

一、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

法人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最早始于德国民法,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正式使用法人这一概念,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为同等主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一般意义上说,法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依法成立。法人设立目的和宗旨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

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这是法人开展物质活动的基础,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我国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后,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建设。事业单位不是天生就是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在事业单位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使事业单位与法人有机结合,创设了事业单位法人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法人治理结构原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在于科学分配公司各项权利,实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的互相分离与制衡,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原理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时,应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制衡,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相对独立设置,与此同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法人具体特点,突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自身特色。

所谓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治理主体多元化前提下,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决策权、管理执行权和监督权关系的制度安排,要求各项权利之间要有清晰的界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并且三者之间互相制衡形成有效的决策、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受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事业单位自身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是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原理与事业单位特殊性的统一,应兼顾规范性与差异性,既要符合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也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但总体上只局限在表层化,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自主权无法落实,政事关系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实践证明,事业单位改革不能只进行简单地撤并机构、消减人员,关键是要建立现代事业制度,即一种关于法人事业单位的制度,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事业单位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二、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方面的体系不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在治理方面存在着决策机能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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