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范本)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第一责任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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