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人员培训与考核办法
实验室人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激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从事本职工作,奋发进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与考核对象
考核原则: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审核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对象:凡从事实验技术的人员(含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工人)都列为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实验室人员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指标总分设为100分,其中:德15分,能20分,勤15分,绩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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