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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1]140号【发布日期】

2001-12-12【生效日期】

2001-12-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国税发〔20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规定,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按月对商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凡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并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各地反映,此项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目前金税工作尚未覆盖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的采集与评估工作,依靠手工作业难以做到按月对所有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二是《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三是纳税申报情况异常是否有正当理由,只有通过稽查才能确认,移送稽查以前难以确认四是,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不明确,不利于组织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切实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商贸企业增值阁纳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未完,全文共2256字,当前显示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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