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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9号)

【发布单位】

82305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118号【发布日期】

1985-07-24【生效日期】

1985-07-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4日昆政发〔1985〕118号)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三包责任户对损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个人有权向办事处,园林部门报告处理。三包责任户对完成绿化任务有困难者,管理部门可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委托绿化专业队伍代行完成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任务。

第三条第三条城镇现有绿地和已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公园、名胜区花圃、苗圃等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自行圈围,毁坏绿地,搭棚建房。已被占用的要按国家规定无偿退还。如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须申报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补偿同等土地面积的绿地和绿地重建费用。因施工需临时占用临街绿地,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及绿化保证金后方能施工。经批准占用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行道树,占道物资及脚、手架离行道树不得少于五十公分。

第四条第四条城镇在新建、改建工程进行时,绿化及主体工程要同时进行规划和设计,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应会同园林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在市区要求绿化面积一般应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郊区绿化面积要求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十。现有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仍有空地的,应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新建城市干道绿地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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