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辐射类)环保设施验收系统使用指南5篇
东莞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指南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咨询电话:2339106
1、23391212。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污水管网、公路等生态类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处理、废气及噪声处理、生态影响与恢复措施等内容。
申请条件:
1、各种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要求完成建设;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不同于环保审批的环评单位)对建成后的项目作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配套完善市政管网建设,产生的生活污水能排入当地已建成或两年内将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项目,生活污水须经合流制管网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4、植被恢复良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已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一般轻污染项目进行验收核准。
申请条件:
1、一般为无或轻污染建设项目;
2、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各项措施的落实。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未完,全文共2927字,当前显示9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