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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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六)项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统称为被约谈人)。
第四条法制处统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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