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五篇材料]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5]44号【发布日期】
2005-03-22【生效日期】
2005-03-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未完,全文共1848字,当前显示5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