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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第四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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