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防管理办法
地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人防工程的管理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分公司管辖的的各类设备、施工承包合同的人防工程管理。第三条人防设备供货商(后文简称人防供货商)在设备供货及安装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图纸等的有关要求。人防设备供货商和土建承包商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防防护设备管理
第五条
报验范围及规定
5.1人防供货商所有用于人防防护设备标的设备材料均需报验。
5.2本范围内的设备材料需经人防监理审批后,方能进入工地使用。
5.3人防监理审核时必须查验是否与合同列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数量一致。第六条生产前准备
6.1人防供货商在生产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与非标人防设计单位签订非标件的设计合同,由人防供货商交物资设备部备案;(2)组织完成设计联络工作,须由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参加;
(3)根据土建施工进度,编制供货安装计划。人防供货商申请,人防监理审核,物资设备部审批。
6.2以上工作完成后,业主下达生产令。第七条生产及出厂验收
7.1人防防护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人防监理应定期检查生产情况。
7.2人防防护设备须进行出厂首验。出厂验收由监理组织、业主及设计人员参加、人防供货商配合。
7.3对于出厂验收中出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监理须发出整改通知单,监理负责督促人防供货商整改闭合。
第八条供货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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