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防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少项目申报办理次数和程序,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人防地下室设防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市人防建设现状和“十三五”期间人防建设需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人防易地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对国家二类以上重点人防城市政策的调整和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人防易地建设,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确实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其建设方案中应有人防专项说明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申请人防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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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工程,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专项规划可以在大型结建式人防地下室中,调剂配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装备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弥补我市人防工程类型的不足,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财政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项目应当结合同步配建一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并纳入项目建安成本预算,人防建设相关造价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四)其它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抗力等级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安州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建设;
(二)江油市、三台县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建设;
(三)其他县级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
(四)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城市旧改房的项目,可按6b级抗力标准同步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同步配建的人防地下室要以战时人员掩蔽功能为主,当配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满足本项目内人员安置和社会安置人数后,可配建非人员掩蔽工程类型。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两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或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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