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防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02号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孙永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城市发展、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
(六)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七)战时人员疏散基地和其它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六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隧道、地下停车场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并按照防护等级为6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五区内修建6级(含)以上,用于人员掩蔽和特殊战时用途的按5级(含)以上;其他县、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五区内按5%及6级(含)以上,用于人员掩蔽和特殊战时用途的按5级(含)以上;其他县、市按3%及6级(含)以上的标准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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