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
施意见
皖政[2009]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改革试点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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