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五篇材料]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10号【发布日期】

2015-03-27【生效日期】

2015-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5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绿化建设、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八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批前,将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未完,全文共5286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