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难点与对策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收贷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金损失,维护和保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收贷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经采取催收、协议落实等方式无法实现债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清收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依法收贷管理是指收贷案件从准备法律清收到案件执行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盘活清收不良信贷贷款,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四条依法收贷案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跟踪摸底、全程监控、落实到人、负责到底。
第二章采取的方式
第五条通过依法收贷途径实现债权的,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依法清收不良信贷资产或风险信贷资产,可以采取1以下一项或多项法律措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律师函。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本行法律顾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担保人的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担保人。
(四)依法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
(五)依法申请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
(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
第二章流程管理
第七条二级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对拟提起诉讼的企业及个人贷款,必须认真分析利弊,做出综合判断,写出书面报告,按权限进行上报审批。经营行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附属合同、保证承诺书等;
(三)展期合同;
(四)借款借据;
(五)拟被诉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拟被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利息清单;
(七)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八)涉及解除借款合同的应提供借款违约事实、经营状况等具体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收到经营行上报的申请依法收贷材料后,由专人进行审查,根据经营行意见,结合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抵(质)押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揭示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所需的诉讼费用,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报批。
超过支行权限管辖的依法收贷案件,材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由信贷管理部会同合规管理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由信贷管理部按规定权限报请有权人决策。
第九条经营行拟依法收贷的申请报告,最迟必须在贷款诉讼时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上报。
第三章审批权限管理
第十条依法收贷的权限:
(一)总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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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300万元(不含本数)至5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2、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不含本数)至5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
3、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不含本数)至100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2000万元(不含本数)至100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行长审批。
4、拟诉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会决策。
(二)支行权限
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内,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300万元(含本数)的,由支行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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