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推车时放飞车的。
15.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42.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43.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45.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未完,全文共5712字,当前显示14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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