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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方案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强县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号)、国家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内涵发展为导向,以提升质量为根本,围绕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围绕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围绕发展高质量义务教育和学生健康成长,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围绕让学生都能享受条件良好的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缩小学校间、城乡间、县域间的差距,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评估对象

此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督导评估对象为县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

三、督导内容

按《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分为保障措施、差异程度、公众评价三个方面,由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组成,总分为100分,并设奖励加分5分。此次督导评估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即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在校学生辍学率降到“普九”验收标准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重大违规办学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督导评估认定总分在85分以上,其中差异程度(总分30分)评估得分26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的县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申报教育强县的必要条件和向上级申报教育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市政府考核县政府教育年度工作目标的主要依据和考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程序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督导评估分自查申报、社会公告、专项评估、过程督导、综合评估、审核认定六个阶段。

五、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总结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绩和特色,全面达到《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各项要求,确保一次性通过市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督导评估验收。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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