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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6]10号【发布日期】

1996-01-31【生效日期】

1996-01-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粤府办〔1996〕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

3、

28、

49、

58、8

4、9

2、94号),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及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第

3、

28、

49、

58、8

4、9

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此项议案办理方案报告

发展农村小水电是我省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小水电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以及“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政策。要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农村小水电归口水利部门管理。小水电与省电网并网的,由省网统一调度。小水电上省电网电价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算。增加小水电建设的投入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3、

28、

49、

58、8

4、9

2、

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

3、

28、

49、

58、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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