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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园区建设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列入市政府“百园建设”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四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园区办具体负责本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技术装备提升。用于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

(二)从业人员培训。用于园区从业人员实用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和印制宣传培训资料;

(三)市场体系建设。用于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四)质量安全监管。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绿色品牌建设。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

(六)项目衔接落实。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

(七)贷款担保。建立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园区业主市场融资;

(八)考核奖励。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农户主体投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倾斜扶持。

第八条市级以上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园区办、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方案,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拔付。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拔付20%;补助资金的60%部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园区办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剩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下达。

第十条园区建设单位申请进度拨款时,需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书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园区办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财务机构,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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