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由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地址附后);
3、奉贤区档案馆(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
(未完,全文共1851字,当前显示5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