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创建基层站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工作成果,加强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便于对“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荣誉称号进行动态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参与范围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办、所;医院、中心等基层单位和办事窗口单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标兵单位: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单位管理混乱;所属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曾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纠风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
(三)曾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因决策失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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