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
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逐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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